最后, 有助于端正环境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重点。在规范层面, 环境法学研究就是对环境法体系的研究, 环境法体系的构成状况决定着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状况, 环境法体系发展的现实需要决定着环境法学的研究方向, 这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应然。然而, 在实然层面却常有偏差。一些学者把实为宪法学、民法学、环境伦理学之研究范围的内容作为环境法的核心问题, º对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问题却缺乏重视。这导致以独立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理论不独立, 成果于环境法制实践无益甚至无关。环境法学研究必须明确限定狭义层次上的环境法体系, 围绕这些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进行研究,才真正有益于法制实践。
与环境法体系相对应, 环境法的理论体系也可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具体理论部分, 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环境法的概念、性质、特征、理念、目的、价值、功能、方法、主体、客体、内容、体系、渊源、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等展开; 具体理论研究则围绕不同环境事务的调整需要和不同环境手段、制度的实施需要展开。这样的环境法理论, 将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与具体实践密切结合的体系。以水污染防治法理论为例, 其既要遵循环境法关于环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又要遵循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染防治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还要结合水污染防治的自身特点; 而处于更下位的分支法, 如湖泊污染防治法理论, 则要在遵循前述各层原则、规定的基础上, 结合湖泊污染防治的具体特点加以研究。同样, 从资源法学到生物资源法学再到濒危物种保护法学直至大熊猫保护的理论建构, 也要经历类似过程。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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