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环境法论文

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完善

编辑:

2013-12-11

  一、环境侵权的特性
  环境侵权是由于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新的侵权类型,它是在民事侵权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又不同于民事侵权的特殊制度。在一些国家,环境侵权除了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以外,还有专门法加以规定,如日本有《公害健康受害赔偿法》、德国有《环境责任法》等等。这种立法模式表明: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难以全面涵盖环境侵权的内容,因为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存在着从概念到价值取向的巨大差异,不可彼此替代。
  在环境法的视野内,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他人的原因, 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 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3]”表面上看,这个定义与传统民事侵权并无太大差异,同样是由原因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侵权行为要素构成,这恰是环境侵权可以纳入侵权范畴的原因;但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环境侵权有许多让民法“不曾相识”的东西,我将其归结为“二元性”特征。
  1、原因行为及损害形式的二元性
  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原因行为及其损害形式具有单一性,如侵犯财产的行为直接引起财产权损害,不会发生其它损害形式,更不会转化为另外一种损害形式。其原因在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客体要么是“物”、要么是“权利”,都是明确并且静止的。但是,环境是一个整体,处于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的运动过程中,生态平衡规律始终在与人的行为共同发挥作用,因此,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并不单一、侵害客体处于运动之中、损害形式相互关联。
  从原因行为上看,环境污染行为是人们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使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的各种活动。生态破坏行为则是人们超出环境生态平衡的限度开发和使用资源的各种活动。这两种行为都是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利用行为,其构成具有“人——自然——人”的互动性,不是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正因如此,才有了一个整体性的概念——环境侵权。
  从损害形式上看,环境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且这两种形式可以相互转化。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的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而生态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它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实际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过量地掠夺自然环境造成生态破坏,将过量索取的物质和能量不加以充分利用而使其成为废物进入环境又会造成环境污染,因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能截然分开。两者互为因果,严重的环境污染可以导致生物死亡从而破坏生态平衡,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又降低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剧污染的程度。
  原因行为和损害形式的二元性,是我们深入认识环境侵权行为特性的重要基础,对它们的共性与个性的准确把握则是环境侵权立法选择的关键之所在。
  2、损害后果的二元性
  损害的存在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是一种法律事实。一般而言,损害是指权利和法益受损而产生的一种不利益状态。损害既可以因违法行为所致,也可因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和自然事件而生。在现代汉语中,“损”具有“减少”、“丧失”、“伤害”等含义,“害”具有“伤害”、“祸患”、“妨碍”等意思[4],将“损”和“害”结合在一起使用,是我国近代吸收西方法律的结果。损害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损失,而且还包括了了伤害、妨碍、侵害等。所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和法益遭受不利益,均属于损害。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一个因素,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环境侵权也是如此。
  在民法上,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具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为财产损害,二为人身伤害,三为精神损害,它们都是对“人”的损害。这表明,侵权责任的着眼点在于“人”而非其他,它是一种对人责任。但是,环境侵权行为则不然,其直接的损害形式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它们是对“环境”的损害。在环境侵权中,并非没有对“人”的损害,只不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直接或间接后果,这是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是由“人——环境——人”的互动构成所必然产生的特点。
  如前所述,环境侵权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形式包括两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这两种形式均会产生对“人”的损害和对“环境”的损害。伸言之,无论是环境污染行为还是生态破坏行为,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都不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而是指向自然环境的,如向水体、大气、土壤排放污染物,砍伐森林、猎杀野生动物、围湖造田等等,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既有他人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如污染引起人体健康受害以及精神损害、生态破坏引起他人财产损失等等,又有自然环境本身的受害——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土流失、野生动物灭绝、湖泊死亡等等。有些时候,可能会是对“人”的损害与对“环境”的损害并存;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有对“环境”的损害,而没有对“人”的损害。

标签:环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