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协调“环境”的损害与“人”的损害的确认。在仅有“环境”的损害时,问题比较简单,当“环境”的损害与“人”的损害同时存在时,问题将十分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致完善的制度。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意味着环境侵权责任体系已经不再是纯粹的民事责任体系,而是环境权利与民事权利相结合、环境责任与民事责任相统一的新型二元体系。它通过程序的特殊价值功能,确立环境权私法化的正当性,完成了环境法与民法的沟通与协调。在此意义上,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建立新型环境侵权制度体系的桥梁,它既可以保障个体权利的实现,又可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还可以将个体利益与环境公益纳入统一的利益衡量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
4、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近年来,学界以及立法实践都有许多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和立法经验,应该对这些研究成果和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加以全面的梳理和总结,结合中国实际,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关于环境侵权的责任形式方面,应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在原有的侵权责任形式基础上,确定新的责任形式,如:排除危险、禁令、产品召回、责任延伸等等。
第二,在损害赔偿形式方面,可以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加重对恶意损害环境的人的惩罚,扩大侵权法的功能。
第三,在责任追究方面,可以扩大追究主体的范围,赋予环境行政执法者以一定的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力,以利于环境纠纷的迅速解决。
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完善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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