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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车险理赔的实证分析以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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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代位求偿制度的实施规则在车车相撞的保险事故中,如果交通事故中双方投保人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那么其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就存在既可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车损险的赔偿,也可以基于三责险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金。此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规则:(1)车损险自担的赔款计算方式为:(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等)X事故责任比例X(1-事故责任免赔率)X(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2)向责任对方追偿赔款计算方式为:先行赔付赔款-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此时可以看到,当一方对事故无责任时,其事故责任比例为0,根据公式(1),其保险公司对其损失赔偿为0,但是依据代位求偿规则,如果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支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再向责任对方追偿。这种条件下对代位保险公司而言的的“无责免赔”,是将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由责任对方承担,即对事故负责任的第三方或其投三责险的保险公司。

在车人相撞或者有车车相撞但是有车未投保三责险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车损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再向第三者追偿时,可能由于第三者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追回全款,保险公司应该自行承担。因为该损失已在当初保险公司精算保费承保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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