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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五、对英国海商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评析
(一)英国海商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点
英国海商法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三个明显特点。
其一,在英国法下的合同相对性其实有两层含义,除了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外,还包括第三人对于合同当事方并不拥有合同诉权。而合同相对性导致的诉权问题在大陆法国家以及美国几乎已经被克服,只有英国还固守着只有合同当事方能够起诉或者被诉的原则。因此可以看到英国海商法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实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诉权问题展开的。
其二,英国用海商法上发展出的方法突破民法领域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英国海商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立法要远早于民法领域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而且奠基于判例制度的普通法也允许海商法采用判例针对个案去消弭合同相对性原则带来的问题。
其三,英国海商法用合同解决第三人的问题,试图在合同关系中为第三人找到合理的定位。1855年《提单法》采用合同转让的思路来处理第三人诉权问题,认为受让提单并受让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人要受到运输合同的约束。虽然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不要求同时受让货物所有权,但立法思路仍然是将第三人看成“如同运输合同一方”,所以并未走出扩大合同关系覆盖到第三人的处理方法。同样,普通法中发展出的方法无不是用可能合理的解释分析第三人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这正是英国海商法对于合同相对性突破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主要不同之处。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公约并不试图使第三人成为运输合同当事方,而将运输合同的某些规定直接适用于非合同当事人,并规定非合同之诉也适用合同之诉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也就是说,法律不为第三人设定合同关系,而是直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义务,第三人权利的获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运输合同的扩大适用。
(二)海商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因
海商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立法不为英国独有,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以及国际公约都做出了此类规定。为何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在海商法领域表现得如此极端,而且这种尝试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就已经开始?
海商法与合同相对性抗争的原因或许可以从海商法本身的特征与合同相对性存续基础的背离作为解说进路。如前所述,合同相对性建构在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但海商法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意思自治在其领域内的弱化。由于海上风险巨大,需要保护承运人以鼓励航运业的发展;但在船货双方实力不对等的前提下,兼顾对于善意提单持有人的保护,又需要限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基于对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三方面利益的衡平,海商法没有将商业安排留给商人自由协商,而直接规定了承运人的若干法定义务和法定免责,从而在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建立起一个强制性的平衡。[36]从这个意义来说,海运合同被视为一种“强制性合同”。而这种强制性要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强制性规则约束范围内的任何人和事不能因为交由他人履行义务或者向他人转让权利而规避约束,亦不能因为提起的是非合同之诉而规避约束。因此,海商法中的合同是强制性影响下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在海商法下也就演变成了受制于海商法强制性下的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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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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