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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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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现行《选举法》没有确定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换届选举的时间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通常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出的最晚日期后,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和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本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截止时间。由于法律没有将选举时间固定下来,人为因素会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这种设计不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议用法律的形式固定选举时间,以便于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条不紊地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除非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按照《宪法》第60条规定的程序推迟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减少代表名额,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

分配代表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的前提下,确定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准确名额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代表名额分配,提出代表素质、结构的要求,其他地方选举机构依次分配代表名额。

近年来,学术界较多学者提出应当减少代表名额的建议,虽然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关系到代表的民主性,数量不能太少,但人数过多也不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人大是议事机构,人数过多不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一方面人数过多导致开会和发言时间较短,问题得不到深入讨论;另一方面导致意见分散,难以统一,使代表的民主性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发挥人大的作用。蔡定剑教授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以不超过1000人为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仍采取基数加人口数的办法确定,省级人大代表应在500人以内,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拟在300人以内,县级人大代表不应超过200人,乡镇人大代表50人左右足矣,这样将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和发挥作用{1}。

要从根本上解决代表人数过多,官员比例过大,代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等问题,还要从改革兼职代表制入手。兼职代表制的主要缺陷在于:第一,权责不对称。兼职代表制有悖于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选民作为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但由于代表兼职,没有专门的薪金,担任代理人的代表因缺乏利益驱动,履行职务难免“偷懒”,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第二,角色不对称。兼职代表制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属于其“副业”,不能影响其“主业”(即本职工作)。代表缺乏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和明确目标,责任心不强,加之受时间、精力、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做深入的社会调查研究,以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了解民情,表达民意,进行高质量的立法,不能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2}。因此,建议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

二、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与选举权的平等性有直接关系,也与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紧密相联,不适当、不合理的选区划分将直接导致选民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划分选区时,应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并根据人口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一)改变选区划分的双重标准,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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