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4-04-22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我国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代表必须服从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对选民负责,选民可以监督罢免代表,以保证代表忠实于选民意志。因此,罢免代表属于中国特有的现象。但《选举法》只规定了罢免程序,没有规定罢免的事由,实践中发生罢免权被滥用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刚刚被选举出来,就有选民提出罢免案。建议《选举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以使罢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七、扩大选举权的司法保护范围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宪法,包括《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因此,法院也无权受理选举诉讼,选举权被剥夺无法得到救济,公民选举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极其狭窄,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救济手段单一,只包括选民名单案件和达到犯罪程度的破坏选举案件。为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建议扩大选举权的司法保护范围,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完善将选举权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保证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
选举是公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也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民主、科学、公正、合理的选举程序是保证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实现的前提,选举程序的设计需要严格贯彻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解决选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相关推荐:
标签:宪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