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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修改为实现城乡同票同权,实现农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中将会增加来自基层的农民代表。
由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农民选出的代表在选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时,选出的不一定是农民,有可能是政府官员,要保障农民在各级人大中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还要统一按居住地划分选区,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按照现行《选举法》划分选区采取双重标准,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实际上,在城市主要按单位划分选区,在乡村主要按居住地划分选区。要实现农民平等的选举权,减少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比例,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在划分选区时应采用一个标准,即以一定的人口为基数,统一按居住按单位划分选区带来的为照顾某些人当选,随意违法划分选区现象的发生。第二,可以减少选区划分行政化带来的人大代表中领导人居多的现象,因为按单位划分选区很容易选出该单位领导。如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中,将市委办公室和市纪委、档案局、监察局四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分了3个代表,结果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和市纪委书记当选为代表。市政府办公室与7个公司划为同一选区,结果市长、副市长当选代表,7个公司占有选区至少80%以上的选民没有选出一个代表{3}。按双重标准划分选区导致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占据了40%左右,而广大农民代表却少之又少。这就影响到人大群众性基础的广泛性,不利于民意的全面汇集和表达,不利于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合理调整人大代表结构{4},合理划分选区。第三,有利于选民自由表达意志。选民的居住地与选民个人生活环境有密切关系,涉及到选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关心居住地的治安、就学、交通、社区管理等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对代表候选人不同方案的选择,选民选出能够表达他们意愿的代表。而按照单位进行选举,虽然参选率很高,但不一定能够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因单位往往提名领导作为代表候选人,很少有人反对,属于组织行为,行政化较为明显,选民的自由选择度大大降低。而且,单位选举大多采用大会投票的方法,因不设秘密投票点,一般都草草投票,走形式,走过场的居多,不能真实表达选民的意愿。
(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
《选举法》没有明确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的确切比例,而是笼统地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少数民族地区“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但实际上各地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对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比例都有规定。例如:《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也有一些地区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不做具体规定,但在执行中却对妇女、少数民族、政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构成比例有所限制。根据选举权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因性别、民族、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有所限制,但为保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可以以《选举法》的形式明确妇女在各级人大中的比例,在民族自治地方明确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以避免各地选举中的不同做法。同时,取消选举过程中对政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青年、爱国民主人士、归侨等构成比例的限制,以贯彻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提高《选举法》实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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