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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一)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对其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与选举人条件是一致的,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被选为代表候选人,从逻辑上讲这种规定意味着犯罪而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可以被选为代表候选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这种规定是不严谨的,也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着人大作用能否发挥,人民代表需要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有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所在选区有一定的了解等等。但长期以来,我国把“人大代表”看成一种荣誉称号,而忽视了它的职责能力要求。为发挥代表和人大的作用,需要采取否定资格规定,对代表候选人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根据我国代表候选人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代表候选人做如下限制:
1.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
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选举实践中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大多与照顾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例如:选区划分和分配名额时,违反《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将某些领导分配到某单位选区;候选人提名只要提名领导,一般公民当选的机率很小,代表选举演变成了为领导划圈,这也是选举走过场,人们厌选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位农民的话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说:“大队干部拿个红票箱子到我们家里来,给我一个选民证,再给我一张选票,让我在选的人前面画个‘O’,不选的画个‘x’。这几个要选的人,我根本不认识,听说都是咱们宽城镇的领导。反正都是当官的,没有一个老百姓,选谁不都是一样吗?选上谁能替咱们这穷老百姓说话呀?这么一想我就说:‘算了,你们替我选了吧。’大队干部就帮着把我们四口人的票都给画了,还跟我说叫‘委托’。反正你要问我,我们家每一回选代表都是这么选的,要是让我去开会选呢,我才不去呢,地里活计这么多,干点儿啥不好,选那个有啥用啊”{3}。
第二,一些地方反映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较多,县代表中一般达到40%以上,但参加代表活动却较少{7}。一方面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履行代表职责;另一方面他们一身两任,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既是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又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混淆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影响了人大监督权的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不利于国家机关职能分工,不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等于自己监督自己,失去人大工作中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公正性。因此,建议优化代表结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以便于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许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军人、警察、法官和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担任议员。
2.居住期限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标签: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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