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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任免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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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三)“任”的形式

“任”的形式包括选举、批准(或决定)、任命等,其中选举、批准(或决定)一般是议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成员的形式,任命则多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产生有关人员的形式。

1、选举

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之分。直接选举的对象主要是议员,但有的国家还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地方行政官员(州长、市长等)。如法国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国家部分法官也由选民选举产生,如“美国的治安法官由选举产生”, [11]虽然两百年来美国人一直就选择法官应采用任命制还是选举制进行争论,但现在美国有“将近一半的州”的法官实行普选(只有约4个州由州议会选举)。 [12]间接选举一般是议会选举,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出半数。” [13]意大利宪法第83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由议会在两院议员联席会议上选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选举的对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美国国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举产生总统、副总统,即“当总统候选人都未获得绝对多数票时,众议院应当立即从得票最多的三名候选人中投票选出1人为总统。当没有一个副总统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参议院应从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选出人为副总统。” [14]众议院曾在1801年选举杰斐逊、1825年选举昆西·亚当斯为总统,即是国会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力。 [15]

2、批准(或决定)

由议会选举产生全体政府成员是不现实的,议会不能包揽太多,某些机构的性质需要其或高效运作,或独立运行,这使议会产生的部分人员主要采用批准(或决定)而不是选举的方式。各国议会批准(或决定)产生的人员不完全相同,“阿根廷对法官、高级军官、大使、高级行政官员的任命由国会批准;日本各类公共官员特别是某些高级官员的任命需要国会两院批准;美国总统根据参议院建议并取得其同意后任命的高级官员将近2、6万名,其中包括政府各部部长、局长、委员会主席、外交使节、最高法院法官等”。 [16]根据20世纪80年代对80多个国家的统计,比利时、墨西哥、韩国等10个国家的议会参与委任审计署或其他相当机关的官员;有36个国家的议会任命包括最高法院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如检察长、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等官员;有7个国家由议会任命大使和外交官。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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