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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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前段时间网上报道的某县政法委副书记猥亵儿童的新闻吸引了许多民众的眼球,同时也为更多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为法律人我们更是责无旁贷。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熟人作案较多
这类案件之所以多为熟人作案,一方面是因为儿童的社会交往圈子比较小,社会活动能力还比较差,所能够接触到的也多为熟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被害儿童。另一方面是熟人作案有优势,被害儿童及其父母大多对熟人比较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
(二)作案手段比较隐蔽
这类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都比较隐蔽,一般不易被人发现,且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基本上都中规中矩,给人的印象也比较老实,所以导致一部犯罪分子长期作案都无人察觉。尤其是一些家庭成员和教师的犯罪,由于长期披着合法的外衣与被害人接触,作案地点都是在家里、教室,就更不容易暴露了。且部分被害人由于年龄太小,不理解自己受到侵害的含义,受到恐吓或者利诱后不敢说、不主动说,导致长期反复受到侵害。
(三)作案方式以“骗、吓”为主
犯罪分子利用儿童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缺乏防范意识、双方力量悬殊等特点,采用“吓”和“骗”的手段实施犯罪。有的是给被害儿童零花钱,有的是买好吃的,还有的是骗被害人玩游戏。
(四)案件取证难度大
猥亵儿童案件一般只发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人,而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也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不懂得保留证据,且对事物的叙述表达能力欠缺,再加上一些案件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犯罪痕迹已经消灭,这些因素都增大了取证的难度。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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