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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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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笔者认为,猥亵儿童犯罪应该慎用未遂,一方面基于该罪的特殊性,要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具有猥亵目的是相当困难的,另一方面在证据差强人意的情况下给行为人定罪不利于刑法原则的实现和犯罪人权益的保护。类似情况完全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同时在排除了那些显而易见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应该一律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其实是一个法益保护的选择问题。首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猥亵儿童罪作为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一项犯罪,给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就像长在他们心中的一道伤口,即使结痂痊愈疤痕也永不会消除。儿童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弱小的群体,法律应对他们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当法益面临价值选择的时候自然要向儿童倾斜。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看,猥亵儿童罪因为其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取证十分困难,基本上只有被害人陈述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因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造成儿童损伤的后果,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只起辅助的证明作用,有些没有检查出隐秘部位受到伤害的结论也不影响该罪的认定。且基于儿童的天性,其陈述中诬告陷害别人的可能性极小,只要排除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基本就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在证据的取舍上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拘泥于僵化的证明标准。最后,行为人对儿童实施犯罪,双方的地位天然不对等,与其选择作案风险较小、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相对应,行为人自应承担比其他犯罪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刑法是弱者用来限制强者的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其应有之义。

猥亵儿童罪的若干思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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