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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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呈现一种扩大并泛化趋势,但其适用情形和适用效果却表现为如下不同的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将大量新型经济案件如经营网游外挂、经营群发短信业务、利用POS机套现等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予以调整,拓宽了司法实务对非法经营罪的认知空间,为司法部门调整和规制这些新型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部分社会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如司法实务部门大量办理的经营“黑网吧”、经营“黑加油站”等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应适用非法经营罪,但往往造成涉及面过广,打击面过宽,而且这些违法犯罪因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基础和需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饱受质疑;第三,司法实务中将部分理论上不应适用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如发放“高利贷”、经营“小产权房”等案件,却纳入该罪予以惩处,刑法罪行法定的底线被肆意突破,引发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争议和担忧。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兜底条款被任意解释也引发了大量争议,学界一直诟病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无规律、无上限、无底线的适用背离了“罪行法定”的规定,形成了新的“口袋罪”。
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困境的现状有多方面原因,但主要是立法、司法遗留问题和司法认知混乱问题。目前已有1个单行刑法、2个刑法修正案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10余项司法解释将大量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更重要的是,当下司法实务对非法经营罪认知混乱和刑法基本立场的偏离,少数司法机关甚至将非法经营罪作为调整经济犯罪“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不分情形肆意突破刑法底线地适用。破解当前困境,最为重要的路径当属规范解释非法经营罪,即应当立足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和体系解释原则,在遵循审慎控制非法经营罪、防止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刑事司法政策基础上,规范解释非法经营罪本身,以明法理,以解存惑,以应现实。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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