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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四、应建立保护幼女的社会综合机制
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嫖宿幼女案,不仅仅是犯罪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些社会问题。
首先,家庭、学校对于幼女监管不力。就家庭而言,未成年人6岁之前获得了监护人较多的关注,从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获得了严密的保护。而在未成年人6岁至14岁之间,尤其是10岁至14岁之间,监护人基于培养其独立意识和独立能力等观念,对其周密的保护有所放松,给了犯罪人可趁之机。在幼女受害之后,由于对其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其受害的事实,从而造成其多次受害。而就学校而言,虽然倡导素质教育多年,但在当前,升学率还是学校普遍关注的重点。学校的这种态度导向也导致教师更多的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对于其情绪、心理等变化,则未给予较多的关注。更有甚者,一些教师甚至在学校里对幼女实施性侵,这必然与学校监管的缺失分不开。
其次,对于幼女性知识教育的缺失。由于中国传统道德对于性的保守态度,幼女的监护人在家庭启蒙教育方面普遍不愿提及性知识,而学校一般仅仅设立生理卫生课,对于性知识也未予以明确的讲述。对于性教育,家庭、学校都没有一个严肃、认真、健康、理性的态度。因此造成了幼女性知识的缺失。大多数受害幼女是抱着好奇的态度,并未意识到实施性行为对自身健康存在何种意义的伤害。而行为人的一些小恩小惠,再加上幼女的同意,则使幼女成为嫖宿幼女罪的卖淫女。这种现象的发生,社会在谴责犯罪人的同时,也应该反思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否存在问题。
再次,留守儿童缺乏保护。留守儿童是特殊时期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由于农村耕地的减少以及务农效益的低廉,年轻人为了谋生而外出打工,子女则跟随老年人留守在农村,或者跟随父母到务工地生活、学习。就前种情形而言,没有父母的监管,年迈的老人很难照顾好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就后种情形而言,由于父母务工繁忙,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同时,一些农民工子弟学校管理并不严格、规范,监管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为犯罪人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就留守儿童而言,教育部门以及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因此,就保护幼女的角度而言,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同时,不应当忽略的是,这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家庭、学校、社会联合加强对幼女的关注和保护,形成一种全面的长效的社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遏制嫖宿幼女的社会现象。
试析从保护幼女的视角看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争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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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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