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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由上所述,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什么是单位?单位具有哪些特征?这是在论述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种类之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所谓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单位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单位是一定形式的社会组织,这是单位区别于自然人的外观形式所在。
第二,具有一定的人员和物质条件。凡社会组织都要开展一定的社会活动,而要进行社会活动,首先就要有活动的主体即人,同时要有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离开了这些,社会组织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具体一定的人员和物质条件是单位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是以其相应形式的组织机构表现出来的,没有一定形式的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对外、对内都要从事一定的活动,而其活动有可能引起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等,只有有能力承担这些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单位。关于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完全的能力还是一定的能力,目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社会组织具有承担一定责任的能力就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单位[④];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能够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具有完全性。[⑤]根据这种观点,如果一个社会组织能够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因其犯罪被判处的罚金的全部数额时,则具有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这种社会组织就能够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反之,如果一个社会组织不能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因犯罪被判处的罚金的全部数额时,则不具有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从而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⑥]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从罪责自负原则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在单位犯罪中,很多单位,包括法人在内,都要通过有关单位调拨资金来承担刑事责任。如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其资金都来源于财政拨款,没有自己的其他收入,它在承担刑事责任、缴纳罚金时,就得依靠国家财政。[⑦]因此,认为只有具有完全法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单位的观点,与我国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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