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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根据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其一,股东数量的限制性,即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三,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即每个股东无论出资多少,都只算一份出资。其四,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即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其五,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具体包括: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组织机构简单,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召集的方法及决议形成程序简单。[⑩]这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此之外,在我国,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是:其一,股东的单一性,即只有一个股东;其二,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即其唯一的股东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其三,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仍以其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是:(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即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即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股的金额相等。(4)股票的流通性,即股票可以自由交易。(5)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独立财产,形成公司法人所有权。[12]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经中国政府认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地和连续地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与公司本来是属种关系,即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但由于刑法第30条将企业与公司并列加以规定,因此,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就其所有制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私营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划分,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3.事业单位
1998年11日6日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第1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这一规定,事业单位要么是国家机关举办的,要么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因此,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由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创立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资产来源于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捐献,属于非国有事业单位。因此,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事业单位,不应仅限于上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还应包括其他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否则,对非国有事业单位犯罪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显然不合理。
4.机关
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与国家机关应是一个意思,它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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