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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5.团体
对于刑法第30条中所说的团体,有的人将其等同于社会团体[13];有的则认为,这里的团体不是社会团体的同名词,而是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而司法实践中实施单位犯罪的主要是人民团体。[14]笔者认为,将刑法第30条中的“团体”理解为社会团体有所不妥。因为除了刑法第30条使用了“团体”一词外,刑法第92条第2款将“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作为并列的概念加以使用,这说明社会团体这一概念的外延并不能容纳人民团体,所以,“团体”应是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上位概念,因此,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团体既包括人民团体,也包括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是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则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团体,主要有: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团体,如纺织总会、轻工总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文艺、体育工作团体,如作家协会、文联、电影家协会、足协、排协等;学术研究团体,如法学研究会、经济学研究会、历史学会、《红楼梦》研究会等;宗教团体,如天主教爱国会、佛教协会等;爱好者团体,如集邮协会、钓鱼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如老年人协会等。
四、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的,这一大范围是明确的,从实然的角度讲,既容不得增加,也容不得减少。但是,在这个前提下,关于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承包单位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着争议,这是在单位犯罪主体大范围确定的情况下小范围如何把握的问题。下面分别对这些问题予以论述。
1.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根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根据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前文在介绍公司的种类时已经论及,此处不赘。
关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私营企业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是:无论个体所有制企业还是外资独资企业,本质上都是私人所有的。他们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活动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与单位犯罪“必须为单位谋利”的特征不符。私营企业的一切行为,实质上都是个人行为,其犯罪后应当追究个人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刑罚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要轻,如果将私营企业犯罪视为单位犯罪,必然会放纵私营企业业主为个人利益实施的犯罪。因此,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5]
二是肯定说,认为所有制形式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个体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在我国刑法面前与其它所有制形式企业相比较,具有平等主体的资格,因而不存在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理由是:首先,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在设计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了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基本都表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在这里,对于企业单位,并没有特别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且到目前为止,法律还没有一处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不能作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法律没有排除私营企业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可能性。认为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其次,用所有制形式作为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这是我国民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与民事法律同理,私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刑事法律面前也应当是平等的。它们一旦被刑法所调整的时候,不应由于所有权的性质问题而获得某些特权或者失去某些权利。其三,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出现了有多人合股、有相当资金规模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的、比较现代化的私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私营企业犯罪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而成为名副其实的实体组织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只能按法人犯罪处理才更客观、科学与实际。其四,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将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这种简单分类,已经是不科学的。其五,私营企业不能作为我国法人犯罪的主体,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不利于打击犯罪。[16]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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