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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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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六、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网络世界的玄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针对利用网络作为手段犯罪的,《刑法》早已有规制,对于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两者形成补充。法律有滞后性,但法律的基本原则更应遵守,这是常识,两最高有关部门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但在答记者问的时候,竟然称“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满足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了《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满足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等措辞,完全是政治话语,道出了法释〔2013〕21号出台背后的玄机——为了完成一时的政治任务。更为可笑的是,为了标榜民意,两最高法有关部门的人竟然信口开河,称 “在长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了《解释》”。“长期调研”有多长?从何时起?2013年7月15日,刚刚公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9月初出又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夹杂了一条对网络行为定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还不到2个月,居然敢大言不惭说成长期调研。这种夹带式的司法解释,也表明起草者的心虚。“广泛征求意见”广到什么程度?征求了哪些部门、哪些阶层、哪些行业?什么时候征求?用什么方式征求?收到多少条意见?吸收了多少?“科学论证”有谁参与?开了多少次论证会?收到多少论证意见?这些信息统统没有。至今为止,笔者没有看到过有关此司法解释在颁布前的任何信息,也没有听哪一位网友或同行说看过此司法解释的征询意见稿。

如此答记者问,展现的是一副信口胡诌的官僚作派。司法解释违反法律,如此答问无疑是强奸民意。打击谣言不能从娃娃抓起,这是基本伦常。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基本常识。但这份司法解释却成为甘肃省张家川公安局刑拘初生杨某的依据,又成为倒过来拿秦火火算账的依据,两案一解释,互相彰显的不是正义,而是权力的恶与丑,终有一天会被扔进法治的垃圾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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