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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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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的基本组织,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是审计部门一项基本的审计作业制度。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不但能提高项目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还能有效利用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但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审计组长与主审职权不明确、审计质量责任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
一、项目审计中,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实施现状及易产生的弊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有关规定,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对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以及审计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当审计项目规模较小、涉及审计事项不多的情况下,审计组只设组长,主审由组长兼任;但当审计项目较大、较复杂时,或者审计项目较重要,需要有关领导任审计组长,而多数情况下领导人并不亲自参与现场审计时,审计组还专设主审,具体负责项目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在审计组长与主审并存的情况下,往往因权责不明确,容易产生以下弊端,
1.审计组长与主审对审计项目熟悉程度不同,如不能正确处理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势必影响项目审计质量。多数情况下,组长在行政上隶属部门领导人,在具体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领导人通常只挂组长之名,并不实际参与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对项目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到审计现场查证、编制底稿及撰写审计报告等工作通常由主审完成,这样,由于对审计项目熟悉程度不同,组长与主审在审计项目中难免出现矛盾和分歧,从而对审计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效果。
2.审计部门领导担任审计组长,严重弱化了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造成组长与主审质量责任不清、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后果。审计部门领导是行政领导,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目的是为了凸显对一些审计项目的重视,或与被审计单位的“级别对等”。但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的是“审计组实行的是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从字面上看,一个审计项目,要么就是实行组长负责制,要么就实行主审负责制,并没有涉及到在项目审计中既存在组长、又存在主审情况下组长与主审职责区分问题,这就造成了在审计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与主审职权混淆、责任不清的现象,为最终的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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