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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组长与主审在审计项目中的职责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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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4.主审受命于组长,在授权范围内对组长负责。这其中应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审计组负责人就是组长,对审计项目业务质量和审计效果及风险负总责。审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追究组长责任,改变以往审计项目审计责任归属不清的局面,审计风险责任由组长直接承担,促其积极履行组长职责,正确使用组长权限。二是主审仅就组长授权范围内事项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虽然明确了“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但却没有明确说明主审到底对审计项目哪些方面负贾,负什么贾,但通过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关于“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主审仅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组长仍就主审履行职责部分承担责任。

  5.组长与主审分工中侧重内容不同。通过授权,明确了组长与主审职权,但通常,在组长与主审分工上,组长更侧重于对全局的把握,表现在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审计人员的调整安排、审计组与被审单位的协调沟通等方面,而主审则倾向于具体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包括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查证、协同组长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分工、对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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