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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后汉书》列传著录文体考述

2013-01-14

这种运用归纳法,“因文立体”而产生文类的思路,恰好与西方文体分类学惯用的演绎法的思路形成鲜明的对照[92]。亚理斯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在进行艺术分类时的基本思路是:整个人类生活包括认识、实践、创造三类科学,艺术属于创造性科学;在广义的艺术中,以是否“摹仿”为标尺,把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划分出来,称为“摹仿的艺术”;在摹仿的艺术中,再以摹仿的媒介为标尺,划分出音乐、诗歌、绘画等门类;在诗歌中,又以摹仿的方式为标尺,划分出抒情诗、史诗、戏剧诗等种类[93]。黑格尔(Friedrich Hegel,1770-1831)的文体分类方法也采用了大致相同的思路,认为“诗的品种和分类标准只能根据一般艺术表现的普遍原则”,划分为史诗(客观表现)、抒情诗(主观表现)与戏剧诗(主客观统一)三种类型[94]。西方现代的文体分类理论虽然“不强调种类与种类之间的区分,反而把兴趣集中在寻找某一个种类中所包含的并与其他种类共通的特性,以及共有的文学技巧和文学效用”[95],但是在分类方法上基本上还是习以为常地延续了传统的演绎法的思路[96]。因此,西方的文体分类总是力图构成条理明晰的逻辑体系,而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则大多显得庞杂无序,随机多变。这其间的差异,约略近似于西药和中药在药物分类上的差异。

第二,中国古代的文类既然是通过“因文立体”的归纳法产生的,那么,构成某一文类的基本前提便是应有体现出某些共同的、惯例化的文体特征的一定数量的作品的支撑[97]。因此,具有文体相似性的作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可能归纳为一种文体类型,并为人们所公认。而作品数量过少,则或者暂时以单篇形式罗列,无法确定其文体类型;或者暂时依附于他类,难以独立;或者混杂称之为“杂文”,不作细分。在文体归类过程中,最为困难的是具有文体相似性的作品不多不少,有二、三篇,可确立为一类,也可不确立为一类,所以就出现了著录者的犹疑不决。《后汉书》著录传主著述,如前述班固的《典引》,便表现出这一特点。当然,这也说明当时人们对文体的辨析和归类尚不周全,体例不严,故界限不明。随着文学创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文体相似性的作品逐渐增加,一种特殊的文类便破土而出了。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文学史就是文学“种类的进化史”[98]。

第三,《后汉书》著录传主著述时,在文体之外大量出现杂出篇章,当承袭后汉三国时期的文化观念,并非体现晋宋之际的文体观念。在文学发展史上,文体的原初生成和实际运用,与文体的理性辨析和逻辑类分,二者并不是同步出现的。理论滞后于实践,这是历史的常态规律。在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各种文体的写作已经非常繁盛,但有意识地辨析和类分文体,却是在东汉后期才逐渐开始的。刘师培(1884-1919)说:

文章各体,至东汉而大备。汉魏之际,文家承其体式,故辨别文体,其说不淆。[99]

也就是说,文体学的真正自觉是汉魏之际的新生事物,这表现在文体形态学与文体分类学两方面。

东汉末年,综核名实之风盛行,蔡邕(132-192)的《独断》和刘熙(生卒年未详)的《释名》都是考释事物名称的著作,兼及文体的名实辨析[100]。《独断》“采前古及汉以来典章制度、品式称谓,考证辨释,凡数百事”[101]。该书考释的大都是公牍文体,包括君赐臣的策书、制书、诏书、戒书,以及臣上君的章、奏、表、驳议等。《释名序》说:“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故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论叙指归,谓之《释名》。”该书卷6《释书契第十九》和《释典艺第二十》,训释了奏、檄、谒、符、传、券、策书、册、启、书、告、表、令、诏书、论、赞、叙、铭、诔、碑、词等文体。蔡邕和刘熙对文体名称及其内涵和外延的考辨,已经体现出较为鲜明的辨体意识。但是,这种辨体意识更多地指向遵循文体功能进行文章写作,即如何因体作文或作文得体,而不是指向以篇归类的类别区分,因此尚属于文体形态学的范畴。

如果说蔡邕和刘熙偏重于文体形态的理论辨析的话,那么,东晋挚虞的《文章流别集》则偏重于文体归类的实践操作,属于比较纯粹的文体分类学。《晋书·挚虞传》说:

(挚虞)又撰古文章,类聚区分为三十卷,名曰《流别集》,各为之论,辞理惬当,为世所重。[102]

《文章流别集》的《论》中详细讨论了各文体的起源、发展,指出各文体的分限,对前人及当时作者淆乱文体的作品,也都予以批评。从现在搜集到的《流别论》逸文看,该书共涉及到13种文体,即:诗、赋、颂、七、箴、铭、诔、哀辞、解嘲、应宾、连旨、应间、碑[103]。可以想见挚虞编集时是以文体区分来编排的,正如《隋书·经籍志》所说:

自诗赋以下,各为条贯,合而编之,谓为《流别》。[104]

这种总集的编辑体例,已经包含着鲜明的文体分类意识。

与挚虞同时,陈寿撰《三国志》,仅著录传主的各种文体著述,而不掺入未归入各体的杂出篇章,正体现出同样的文体分类观念,并成为范晔以后南北朝史书编纂的典范。沈约(441-513)于南齐永明六年(488)撰成《宋书》,在卷100《自序》(实即家传)中,详细著录了沈子亮(399-445)、沈林子(377-422)和沈璞(417-454)三人各种文体的著述及篇数[105];魏收(505-572)于北齐文宣帝(高洋,529-559,550-559在位)天保五年(554)撰成《魏书》,该书有14篇传记详细著录了传主的著述[106]。这两部史著对传主所著文辞的著录,仅缕列各种文体,而不再掺杂未收入各体的杂出篇章,体例较《后汉书》更为严谨。

四、《后汉书》列传著录文体排序原则考

一般地说,《后汉书》列传对传主著述的著录次序,大都先经、史、子著述,后文辞著述[107]。在上述48位传主中,兼著经、史、子和文辞的有15人[108],其中13人著述的著录次序,都是先经、史、子著述,后文辞著述;仅有胡广、刘珍二人著述的著录次序,先文辞著述,后经、史、子著述[109]。

再进一步仔细考察,无论著录次序如何,在《后汉书》列传中,总是将传主的经、史、子著述与文辞著述分别著录的。例如:

(贾)逵所著经传义诂及论难百馀万言,又作诗、颂、诔、书、连珠、酒令凡九篇,学者宗之,后世称为通儒。[110]

(刘)陶著书数十万言,又作《七曜论》、《匡老子》、《反韩非》、《复孟轲》,及上书言当世便事、条教、赋、奏、书、记、辩疑,凡百余篇。[111]

(卫)宏作《汉旧仪》四篇,以载西京杂事。又著赋、颂、诔七首,皆传于世。[112]

(刘珍)著诔、颂、连珠,凡七篇。又撰《释名》三十篇,以辩万物之称号云。[113]

上引诸例,行文中均用“……,又……”的句式,将经、史、子著述与文辞著述划然分开,表现出鲜明的分辨意识。

从现存的历史文献来看,从东汉中期起,人们已开始自觉地将经学与文辞相对称,显示出经学之外文辞的独立性。《后汉书·孝顺帝纪》记载:

(阳嘉元年[132])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114]

又同书《胡广传》记载:

时尚书令左雄(?-138)议改察举之制,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115]

这里明确地以“能笺奏”的“文吏”与“通章句”的“儒者”对举,将“章奏”与“经学”对举,表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虽然“文吏”和“儒者”都是文化人,但二者却分别掌握着不同的知识和技能[116]。笺奏(或章奏)是文辞的不同文体[117],都属于应用性文体,所以能通者称“文吏”。

而《后汉书》著录传主的著述,区分经、史、子与文辞,这还同魏晋时期目录学中出现集部分类的现象密切相关。曹魏时,秘书郎郑默(213-281)曾编纂分类目录《中经》;晋武帝(司马炎,236-290)时,尚书令荀勖(?-289)在此基础上编成《中经新簿》,分甲、乙、丙、丁四部,建立了图书四部分类的体制,其中丁部收诗赋、图赞、汲冢书;晋明帝(司马绍,299-325)时,大著作郎李充(约307-337在世)编纂《晋元帝四部书目》,确立了经、史、子、集四部分类[118]。《后汉书》列传中,凡分体著录的传主文辞著述,无疑即是后来传主文辞著述编集的依据。在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士人文辞著述的大量出现并得到社会的关注,这不正与古籍目录中集部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吗?

更值得重视的是,在《后汉书》列传中,传主所著各种文体的著录次序,一般先诗、赋、碑、诔、颂、铭、赞、箴等南朝人所谓“有韵之文”,后表、奏、论、议、令、教、策、书、记、说等南朝人所谓“无韵之笔”。本文第一节所引《桓谭传》、《班固传》、《崔瑗传》、《张衡传》、《马融传》、《蔡邕传》,皆符合这一体例。前述《后汉书》48条传记资料中,不符合这一体例的只有8条[119]。因此可以说,先“有韵之文”,后“无韵之笔”,这是《后汉书》著录传主所著各种文体的常例[120]。这一著录次序,表现出从汉末至刘宋,区分文笔的文体辨析观念已逐渐趋于明朗,并作为文体排序的基本原则。

“文”、“笔”的区分,至迟可溯源于东汉建安(196-220)年间,曹丕(187-226)的《典论·论文》云: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121]

在所谓“四科”中,“奏议”、“书论”属于“无韵之笔”,“铭诔”、“诗赋”属于“有韵之文”,可以进一步合并为两大种类。曹丕尤重前者,因此先“笔”后“文”,体现了传统的文体观[122]。《三国志·魏志·繁钦传》裴松之注引《典略》云:

(繁)钦(?-218)既长于书记,又善为诗赋。[123]

《典略》一书的作者鱼豢(生卒年不详),仕魏(220-265)为郎中,所以他的这一辨体观念与曹丕的上述说法一样,代表了汉末魏初人的文学观念。书、记是无韵的文体,合于南朝时“笔”的概念;诗、赋是有韵的文体,合于“文”的概念。《典略》用“既……又……”的句式表达,明确说明了两种文体的区别。由此可见,在汉末魏初,人们已经有意识地区分“文”、“笔”了,而且持“笔”重于“文”的观念。

其后,约撰于西晋永宁元年(301)的陆机(261-303)《文赋》云[124]:

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铭博约而温润,箴顿挫而清壮,颂优游以彬蔚,论精微而朗畅,奏平彻以闲雅,说炜晔而谲诳。[125]

诗、赋、碑、诔、铭、箴、颂,皆为“有韵之文”;而论、奏、说,则为“无韵之笔”。《文赋》先“文”后“笔”,且以诗、赋为首的文体排序,较之《典论·论文》,彰显了西晋时期畸重文采、推崇抒情文体的时代特点[126]。前引两晋时期问世的《三国志》和《华阳国志》著录传主著述的各种文体,也大都是先“有韵之文”,后“无韵之笔”,正表现出魏晋时期人们区分文笔的习惯思路。

在现存史料中,明确地分辨“文”、“笔”,以南朝刘宋(420-479)时颜延之(384-456)为最早,《宋书·颜竣传》载:

太祖(宋文帝刘义隆,407-453,424-453在位)问(颜)延之:“卿诸子谁有卿风?”对曰:“(颜)竣(?-459)得臣笔,(颜)测(生卒年不详)得臣文,(颜)毚(约465-472在世)得臣义,(颜)跃(生卒年不详)得臣酒。”[127]

颜延之将“笔”和“文”对举,显然是指两类不同的文体。《后汉书》编撰于元嘉九年(432)至二十二年(445),恰与颜延之说此段话同时。可见,颜延之对“文”、“笔”之分的明确分辨,正体现出《后汉书》排列文体,先“有韵之文”、后“无韵之笔”的文化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范晔,首次将有韵、无韵的区别引入了“文”、“笔”的内涵。在《狱中与诸甥侄书》中,他说:

常谓情志所托,故当以意为主,以文传意。以意为主,则其旨必见;以文传意,则其词不流。然后抽其芬芳,振其金石耳。此中情性旨趣,千条百品,屈曲有成理。自谓颇识其数,尝为人言,多不能赏,意或异故也。性别宫商,识清浊,斯自然也。观古今文人,多不全了此处,纵有会此者,不必从根本中来。言之皆有实证,非为空谈。年少中,谢庄(421-466)最有其分。手笔差易,文不拘韵故也。吾思乃无定方,特能济难适轻重,所禀之分,犹当未尽。但多公家之言,少于事外远致,以此为恨,亦由无意于文名故也。[128]

所谓“宫商”、“清浊”即是“韵”,可见范晔所说的“文”是以有韵为主的,而且与“公家之言”相区别。在他看来,“事外远致”之文应重于“公家之言”的“手笔”,因此他以未能尽情作文为恨。

与颜延之不同,在刘宋时期,范晔和谢庄都以通晓音律著称,钟嵘(约468-约518)《诗品》下《序》云:

齐有王元长(融,468-494)者,尝谓余云:“宫商与二仪俱生,自古词人不知用之。唯颜宪子(颜延之)论文乃云‘律吕音调’,而其实大谬。唯见范晔、谢庄,颇识之耳。”[129]

《文镜秘府论·四声论》引隋刘善经(生卒年未详)的话也说:

今读范侯赞论,谢公赋表,辞气流靡,罕有挂碍,斯盖独悟于一时,为知声之创首也。[130]

“范侯”即范晔,“谢公”即谢庄。刘善经所称赞的范晔、谢庄“为知声之创首”的文章,多半不是韵文,可见“笔”也未始不讲音调,只是不用押韵,所以范晔说“手笔差易”。其后“王融、谢朓(464-499)、沈约扬其波,以公家之言,不须安排声韵,而当时又通谓公家之言为笔,因立无韵为笔之说,其实笔之名非从无韵得也。然则属辞为笔,自汉以来之通言,无韵为笔,自宋以后之新说。要之声韵之说不起,文笔之别不明,故梁元帝(萧绎,508-554)谓古之文笔,今之文笔,其源又异也。”[131]

的确,在南朝诸朝中,刘宋一朝是文学思想变迁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后汉书》在《儒林传》之外明列《文苑传》,就是这一转折点的突出表征。从《后汉书·文苑传》记载看,为文人立传,往往用“文章”一词,如云:

(王隆[生卒年不详,约9-57在世])能文章,所著诗、赋、铭、书凡二十六篇。[132]

(李尤[生卒年不详,约69-144在世])少以文章显。和帝(刘肇,79-105,89-105在位)时,侍中贾逵(30-101)荐尤有相如(即司马相如)、扬雄之风,召诣东观,受诏作赋。[133]

这里的“文章”一词,显然主要指诗、赋等文体,虽不能肯定完全是指“有韵之文”,但无疑与文吏所通的章、奏、书、记之类是有区别的。又如《后汉书·傅毅传》记:

永元元年(89),车骑将军窦宪(?-92)复请毅为主记室,崔骃(?-92)为主簿。及宪迁大将军,复以毅为司马,班固为中护军。宪府文章之盛,冠于当时。[134]

这里的“文章”,显然决非指诸人的文吏才能,而是指他们的诗、赋等文体写作,表现出相当鲜明的文学自觉意识。

齐(479-502)末梁(502-557)初,刘勰在《文心雕龙·总术》中总结道:

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夫文以足言,理兼诗书,别目两名,自近代耳。[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