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难惹怒消费者 等足四个月提不到车

2010-12-15 10:49:1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最近,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执行,“乘火车迟到,车票作废”的霸王条款引起广泛质疑,最犀利的诘问莫过于:“火车晚点是否也应赔偿旅客?”这里想说的是,要论“霸王条款”的数量,汽车行业恐怕也不少,而车主也大约是最肥美的“唐僧肉”,买车前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

读者来信:

经销商不讲信用,等足四个月提不到车

日前,陈小姐来信车天下投诉,她在佛山南海区的某经销商处签订购车协议,交纳订金1万元,购买一辆1.4T的热销车型。由于之前也深知该品牌旗下多款车型紧俏,因此同意交车日期为4个月, 即11月24日。临近交车时间,陈小姐发现不对劲,“若不是我自己每隔一两个星期打电话去询问一次,我还以为该经销商已关门闭业。但每次询问结果都是说,没有车。”最后,该经销商才口头告知:由于供货计划原因,陈小姐“可能”还要推迟一个月才能拿到车,至于具体时间,经销商拒绝通过协议明确承诺。

“签了协议,就是厂家对消费者的一份承诺,这样无限期的延后,对消费者非常不负责任。”陈小姐质疑,当超过协议时间交车,经销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只会在消费者的要求下全额退回订金。在漫长的等待里面, 消费者的时间成本、 机会成本为何完全无法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