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10-12-31 22:25:0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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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者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曵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