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10-12-31 22:25:07 字体放大: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

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转弯的;

(八)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