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10-12-31 22:25:0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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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