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2011-02-11 14:05: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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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间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