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2011-02-11 14:05: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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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