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2011-02-11 14:05: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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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