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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
7.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说话,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或谈论;
8.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9.提问要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起立,并将试卷反扣桌上,待监考员将试卷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答题卡、试卷、草稿纸。
第二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处理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执行。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课本及学习资料(政史科除外)、通讯工具、计算器(数学课除外)等]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点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
(11)有其它舞弊行为的;
(12)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3)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4)威胁考试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5)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16)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在校高、初中生代他人参加中考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校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程序
1.每科考试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考前35分钟),监考员向主考(副主考)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垫板等直接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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