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已取证的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含正副本),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交还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不能更改的情况:
1.凡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2.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范围。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的。
2.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报检范围:
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保税区是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关税;如再出口,不缴纳进口关税;如要运迸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运入区内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与一般贸易相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保税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保税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