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三章复习二

2014-09-25 16:59:13 字体放大:  

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l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