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报检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报检分类: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1.入境一般报检:(签发三联的通关单)报检后实施检验检疫与报关在同一地点。
2.入境流向报检:(签发四联的通关单)报检后在口岸通关,而未实施检验检疫(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再异地报检)。
3.异地施检报检:口岸通关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报检施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上述2、3才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的时限
(1)特殊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应当入境前30天;
(2)其他动物,应当入境前l5天;
(3)植物、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入境前7天;
(4)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当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检的地点
(1)在审批、许可等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口岸局报检;
(3)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包装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所在地报检;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6)对于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货物,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当在入境口岸申报。
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提供相关的特殊单证。主要有:
(1)凡实施认证制度、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H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
(8)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1)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2)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3)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