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 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残损鉴定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 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 情况的有关单证。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 赔偿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