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进出保税区的应检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保税区内应检物出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3.保税区内应检物入境报检时,报检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在报检前办妥相关手续。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储存出境食品的企业还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手续。
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
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从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
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