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检疫审批单中对检疫地点规定的一般原则为: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人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指运地一般为转关货物运输目的地和最终报关地;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动物及动物产品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原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种畜禽等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输入国家(地区)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动物产品,须持有特许审批单报检。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范围:
1.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 2.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检疫审批:
1.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 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 进口。
2.水产品、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
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要求:针对本知识点提问?1.境外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地预检。
2.中转进口预检。
3.注册登记及备案。
4.检疫放行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