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报检
第三节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1.根据《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2.以下动物产品风险转低,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动物疫区的情况,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清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1.根据《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2.以下动物产品风险转低,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动物疫区的情况,公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清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限、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l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2.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报检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