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玩具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目录》外的进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入境玩具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泣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2.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入境玩具报检地点: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玩具提供的单据:
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
1.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2.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等。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强制性产品认证报检要求: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
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