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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6—202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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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8

(八)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8.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

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科目和内容,使其成为检测高中教育质量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建立规范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表现。

改革统一高考内容与形式。减少统一高考考试科目,统考只考语文、数学、外语,不分文理。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改革高校招生录取方式。高校研究提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和高校要求,选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高校根据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进行录取。

29.推进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深化春季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将市属高职院校在津招生主要安排在春季高考。推行高职(专科)院校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办法。

改进高职院校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办法。对参加统一高考报考高职院校的学生,由高职院校依据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统一高考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健全应用型本科院校招生录取制度。建立应用技术大学面向高职(专科)院校选拔培养机制。完善“专升本”选拔办法,逐步扩大面向高职学生的本科招生规模。

30.探索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改革

创新成人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地方统筹管理、高校自主自律”的成人高校考试招生管理体系。

推进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方式多样化、录取办法多元化改革。探索服务社会发展、适应行业需求的成人高校考试招生新模式。

31.完善高中阶段分类考试招生模式

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强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中的应用,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初中学业考试部分学科实行两次考试。

推行多种形式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制度,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到50%以上。

推进中职学校招生录取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根据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

32.推动研究生招生录取改革

改革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度。逐步推行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入学—学科博士招生委员会全面考核决定录取”制度,充分发挥和有效规范专家组、导师在招生中对考生学术志趣、学术能力、学术潜力等方面的评价作用。

建立博士研究生分流淘汰机制和弹性学制。对博士研究生开展中期考核,分流淘汰考核不合格者。支持高校探索建立长学制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相应延长其培养拨款年限。

完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健全以科学研究为导向,以科研项目、师生比、就业率、培养质量为杠杆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合理配置资源。改进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加大复试权重,保障优质生源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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