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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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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但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长期以来就是作品和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法定客体(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信号等,为了叙述方便,下文将“作品与相关客体”简称为“作品”)。保护的方法是赋予作者及相关主体以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通过专有权利控制人们利用作品的行为,并规定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版权侵权。将技术措施纳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对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只是近几年的事情。[4]因此,对于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关注。

  在两类技术措施中,版权法保护“版权保护措施”的正当性并未引起太大争议。这是因为,“版权保护措施”保护的对象本身就是版权法所明确赋予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在作品中加人“版权保护措施”是权利人自力保护专有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版权法对“版权保护措施”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这一自力保护手段的认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者在解释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时指出:“在网络环境下,作为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前措施,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 [5]这正如房屋的主人既可以对擅自闯人屋中并偷走财产的窃贼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以事先在房门上加锁,以防止窃贼的进人,法律此时当然要禁止擅自撬锁的行为。法律对门锁的保护并不仅仅因为门锁本身也是房主的财产,而是门锁起到了保护室内财产的作用,是房屋主人自力保护的手段。由于“版权保护措施”是版权人保护专有权利的正当手段,因此版权法对“版权保护措施”的保护也具有正当性。

  但是,版权法对“接触控制措施”的保护却导致了理论上的极大困惑和争论—“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相并列,本身就说明“接触控制措施”并非直接用于保护版权。在未经许可接触作品的行为中,阅读、欣赏盗版文学艺术作品在任何国家都不是版权侵权行为,而运行盗版软件也只在特定情况下构成版权侵权行为。[6]版权法保护那些不能直接用于保护版权、防止版权侵权的“接触控制措施”,其正当性何在?对此,本文尝试提出一种解决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之正当性问题的理论,并应用该理论划定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界限。

  二、保护“接触控制措施”正当性的三种学说辨析

  与“版权保护措施”不同,“接触控制措施”的直接作用是防止未经许可接触作品内容,也即防止用户在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阅读、欣赏文学艺术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接触控制措施”并不直接防止用户未经许可复制或传播作品,也即并不直接防止版权侵权。因此,版权法保护这类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就不能从保护版权专有权利角度来解释。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接触控制措施”纳人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各国立法者、学者和法院力图从各种角度论证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三种:其一,“接触控制措施”可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笔者称之为“保护复制权说”;其二,“接触控制措施”可保护“接触权”,笔者称之为“保护接触权说”;其三,“接触控制措施”可间接保护版权,笔者称之为“间接保护版权说”。这三种学说均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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