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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在英国发生的着名的“索尼诉欧文案”和“索尼诉保尔案”印证了“接触控制措施”与复制权之间的关系。两案的事实背景基本相同:索尼公司在英国生产和销售Playstation游戏机和与之相配套的游戏软件。为了防止用户使用盗版并对游戏光盘的销售施加区域控制,索尼公司在游戏机和游戏软件光盘中均设有相互匹配的“控制码”,且在不同国家销售的游戏机和光盘所使用的“控制码”是不同的。例如,如果有人企图将盗版游戏光盘或在澳大利亚购买的正版游戏光盘插人在英国购买的游戏机,都会因为游戏机无法从光盘中读出与之相匹配的“控制码”而无法运行游戏。两案被告则向用户提供一种用于破解“控制码”的特定芯片,用户将该芯片安装到索尼公司的游戏机上之后,无论放人的游戏光盘是否含有正确的“控制码”,游戏都可以正常运行。
在用户使用被告提供的芯片运行盗版游戏软件光盘的全过程中,唯一可能涉及版权侵权的行为就是光盘中的游戏软件会被临时调人游戏机的内存中,形成持续时间极为短暂的“临时复制”。审理两案的英国法院均认为内存中发生的“临时复制”就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在“索尼诉欧文案”中,法院指出,“将游戏软件调人游戏机(内存)中当然是复制行为”。[12]在“索尼诉保尔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当游戏光盘被插人游戏机中时,其中的计算机程序将会从光盘中被读取且被复制到游戏机的内存中,该行为是一个复制行为”。[13]正因为如此,用户在游戏机中运行盗版游戏光盘就构成了对复制权的侵犯,而用于阻止用户运行盗版光盘的“接触控制措施”—“控制码”也就能够起到防止版权侵权的作用。这样一来,此类“接触控制措施”受到英国版权法的保护也就顺理成章了。
然而,这种将“临时复制”认定为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从而以保护复制权为由为保护“接触控制措施”寻求正当性的理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是不适用的。且不论将“临时复制”界定为复制行为存在理论上的根本缺陷,[14]该观点也根本未被普遍接受。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互联网时代的两个新版权条约(WCT和WPPT),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各国代表团讨论的基础是专家委员会起草的《基础提案》(BasicProPosal)。其中WCT草案第7条为“复制权的范围”,其以美国和欧盟主张的观点为基础,规定复制权“应包括许可以任何手段或形式,直接和间接复制其作品,而无论是永久还是临时复制”。[15]《基础提案》对该条的解释是:“该提案意图澄清被广为接受的理解,即永久和临时性复制都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1)条意义上的复制。复制的结果可以是像书本、录音制品或光盘那样的有形的、永久的复制件,也可以是在计算机硬盘中的复制件,或在计算机内存中的复制件。”[16]
可见,WCT草案第7条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内存中的“临时复制”受到复制权的控制。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反对,[17]该条最终没有被纳人新条约。外交会议只通过了用于解释复制权范围的“议定声明”(AgreedStatement),其内容为:“《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以及经允许的例外,在数字环境下完全适用,特别是适用于数字形式作品的使用。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形式在电子介质中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但该议定声明中的“存储”并没有明确将计算机内存中的“临时复制”包括进去,各缔约国完全可以对“存储”一词的含义作出自己的解释。[18]同时,本条“议定声明”是以多数票而非全体代表团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的。[1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之通则”第2款规定: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弃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agreement)。在两条约附带的“议定声明”之中,除了上述关于复制权范围的“议定声明”之外,其他均获得了全体代表团的一致同意,因此可以作为“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协定”而具有解释条约的效力。但是,关于复制权范围的“议定声明”并没有得到全体代表团的同意,这就使它的解释效力成为问题。在外交会议上,许多国家的代表团也对非经全体一致同意的“议定声明”是否具有解释条约的效力提出了质疑。[20]这说明国际上对“临时复制”的定性远未达成共识。[21]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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