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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一,在国际领域,一些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相继通过了有关环境权的原则宣言,一些学术会议深入、广泛地探讨和交换了有关环境权的理论。如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了关于公害的国际讨论会,会议通过的《东京决议》的第五项就环境权提出了如下请求:“特别重要的是,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不受侵害健康及福利的因素所损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关于现代应该传给后代的遗产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种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在197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的原则中明确宣布:“人既有在足以保持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丰富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又负有了为了现在和将来世世代行保护和改善环护和改善环境的严肃责任。”从而以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出现的形式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1975年11月,在东京召开了人类环境科学国际会议,“在环境方面的人类权利”是法学分科讨论会的中心议题,来自各国的法学专家就环境权问题进行了学术交流,日本法学界人类环境问题研究会编辑的杂志《环境法研究》为此出了特集。
第二,在一些环境问题突出的国家,有关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工作和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在日本,出现了专门研究环境权的学会,如日本大阪律师协会环境权研究会。1969年制定的《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由于首先在法律上提出环境权而引起了日本各界的注意,该条例序言强调:“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而滥受侵害。”接着,1971年制定的《京都府公害防止条例》,1972年制定的《川崎市公害防止条例》相继采用了上述环境权主张。在美国,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它的宪法根据及其它法律理论问题的讨论兴起于1969年。美国环境法研究所的成立,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信托的理论,对于美国环境权的研竞推动较大。在立法上,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通过后经修正)的第一篇,对国家及公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篇第三条强调:“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环境权在某些环境保护法规上出现逐渐影响中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971牟6月,瑞士在其宪法中新设了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其内容是“联邦应该采取立法措施保护人及其自然环境免受有害的或不偷快的侵害,联邦特别应该与大气污染和澡声作斗争。”由于这项内容,以及早在1874年公布的宪法中关于保护森林、保护禽兽和益鸟等规定,瑞士被认为是最先把环境权或与环境权密切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的国家。至今,有关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已在不少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确认。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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