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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人类环境宣言》的第二十一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权利。同时亦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它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说明国家的环就权包括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一些国家的宪法对国家环境权也是从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来规定的。如瑞士联邦宪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既规定了联邦在自然环境方面的权利(如对环境的使用权、监督权、立法权等),也规定了联邦的义务。法人的坏境权同样包括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如1977年10月7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的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既规定了法人使用环境的权利,也规定了具保护环境的义务。在公民环境权方面,从各国现行宪法条文看,以公民“义务”的形式或以公民“权利”和“义务”同时提出的形式规定环境权的宪法占多数,仅以公民“权利”的形式规定环境权的宪法较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与保护环境的义务经常互为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规定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往往更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
综上所述,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虽然狭义环境权与广义环境权反映了人们看问题的不同角度及环境保护涉及的不同领域,但是无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际需要出发,广义环境权都比狭义环境权更为重要、更有价值。
关于我国法律与环境权
我国法律亦有与环境权相联系的内容。如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条规定属于国家环境权的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则比较多地涉及到国家、法人和公民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如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其中“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可以解释为国家承认“人民有享有清洁适宜的环境的权利”。另外,其它法规,也规定了在某些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如《中华人民其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
但是,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有关环境权的规范不够明确、全面。如我国宪法仅简略地规定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而没有规定机关、团体、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虽然对国家、单位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却很少涉及或没有明确说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享受环境条件方面的权利。因此,目前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环境权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法修改、充实、明确和突出环境权的问题。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牢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中指出,对宪法的修改,要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集思广益,制定一部适应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总任务要求的宪法。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是遵循这个方针。根据上述精神,鉴于我国法律中有关环境权规定的现状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认为:在我国宪法中应原则地规定国家、单位和公民三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民法、经济法及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这三者在环境促护方面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其理由如下:
一、由于自然环境保护在我国个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及突出环境权。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党和国家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有计划、按比例、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我国的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又是我国人民同心协力干四化的场所及条件.它密切关系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建设一个优美适宜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内容,它关系着我国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状态很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我们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环境污染仍在继续发展,且已成为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新的严重问题。据统计,全国每年排放烟尘—亿多吨,排放二氧化硫一千五百万吨,是世界上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每年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二百五十多亿吨,仅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五十五亿元,和空气污染大体相当。污染物的泛滥造成资源能源的巨大浪费。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28%,而美国、日本能源利用率都在50%以上,即使我们提高到40%,每年也有一亿几千万吨燃料浪费了。在自然环境方面:三十年来,我国土地沙漠化面积增加了六万平方公里;每年减少森林达二百五十万公顷;因水土流失,每年损失土壤约五十多亿吨,随水土流失每年失去的氨、磷、钾肥约为一年全国农业化肥施用量的总和;内陆水域因盲目围湖造田等减少了7%。所有这些将对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深远而严重的影响。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动员国家和一切单位、全体公民的力量,这就需要在新时期的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单位及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反之,如果新时期的法律不反映新时期的这个新问题,环境污染的继续发展将会成为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障碍和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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