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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从法律上突出和充实环境权,是搞好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由于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原因十分复杂,环境保护是一项牵涉到多学科、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这就决定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但是,我们有的同志习惯于搞愚民政策,起初是不愿承认社会主义中国有环境污染问题,后来污染严重得捂不住了就轻描淡写遮盖过去,从不敢赋予群众以环境权,害怕群众有了环境权会提出不适当的要求,这是我国环保工作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环境权并不意味着对环境条件提出脱离现实的苛刻要求;有了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也就有了保护环境的义务;群众把环境质景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就会形成保护环境的强大社会力量。另外,环境权也和民主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一样,从纲领性的原则变为具体的诉讼原则,还要通过具体的实在法条文,并下是有了环境权就能任意地提出环境诉讼或无理取闹。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权,实际上是把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路线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不仅使各级政府肩负起了维护人民环境权利的职责,从而把环境保护的问题纳入政治工作的议事日程;而且赋予了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污染环境的一切行为以及要求改善环境条件的权利。这样,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就有了不断前进的动力和法律保证。
三、环境权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行使劳动权、休息权等其它基本权利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次颁布的宪法明确为定了公民的许多基本校利,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性、民主性的具体体现。例如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四十八条规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上述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的保护;而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则包括劳动者的生活环境。无论是劳动环境或生活环境,都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劳动环境的质量,虽然因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等不同类型的劳动而有不同的要求,但都直接作用于人的精神及体魄,影响到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系到劳动者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数量和质量。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除了衣食住行之外,还需要空气新鲜、天蓝水清、绿树成荫等优美宜人的环境,这关系到劳动力的保养和再生。可见,公民的劳动权利休息权离不开自然环境的保护。如果劳动、生活环境被严重污染,劳动者在劳动时得不到保护、在休息时得不到舒适,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各种污染因素的威胁,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的情况还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晌到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等权利的行使。比如噪声、空气和水源的污染,在我国城市中就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它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已带来一些不利影响。这些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并且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逐步予以解决。但也说明要确保公民行使劳动权、休息权等其它基本权利,就必须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因此,明确并突出公民的环境权,实在是我国法律急需解决的、顺乎民心的一个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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