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1
从上述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可以得出三个结论:
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于物质动因,环境权这个规范也同样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虽然环境权的发展过程及其表现形式在不同国家极其错综复杂,但是它却体现了法的统一的、日益上升的发展过程。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学同样应该研究环境权的问题。当然,这种研究应该以马列主义为指导,通过科学地分析环境权产生的条件及正确他估计其效用,起到洋为中用、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而不应该照抄照搬外国有关环境权的具体规定。
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法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环境法律关系就是凭借这两个方面,把当事者的社会关系表示出来、确定下来,并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保征其实现的法律形式。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环境权规定得越明确、具体,环境法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就越充分,基础就越牢固。环境诉讼,就是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为了维护人们享有良好环境的利益的诉讼,它是解决环境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连环境权在法律上都得不到确定,要发展环境诉论是很困难的。所以,深入开展有关环境权虚论问题的研突,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及发展我国前环境诉讼、解决环境纠纷是很重后的。
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目前,有关环境权的理论和主张颇多,不少问题仍在探讨之中。如,1970年9月,在日本新 市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人权拥护大会上,有人提出了绝对环境权说,其核心是“居民全体的同意”说,即环境的改变必须征得全体居民的同意。这种学说认为,环境权与其它因素相比较具有绝对的优先的权利,环境权应作为诉讼上的具体请求权而或者叫做解释性的环境权说。这个学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纲领性的规定,它不一定与直接的、具体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而为了全面实现环境权,就必须修改宪法或者对现行的法律秩序进行大的变动。从环境权的发展过程看,这种理论上的分歧及争鸣局面是完全平常的,许多其它基本权利的确立也曾经历过这个阶段。严肃的、认真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绝不应回避这种分歧,而应该积极地进行思考与研究。
关于环境权的内容
本文所讨论的环境权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某种权益。由于环境污染主要是近代大工业发展的产物,以往传统的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环境权,所以国内外法律工作者对其定义及内容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各国法律文献对环境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对环境权的研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先定的概念出发,用某个学者提出的定义去套现实牛活中复杂的法律条文,符全者就承认为环境权,否则就不承认,另一种是从现行法律中有关环境权的法津条文出发,从中综合、概括出环境权的主要内容,明确环境权的概念、本质及内容。鉴于目前许多国家在其颁布的各种环境法规里,对环境权已有所规定;另外,还有不少国家在其宪法里对环境权作了专门规定,我认为,要明确环境权的概念及内容,最好的办法是对各国法律中有关环境权的条文进行比较。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比较分析各国宪法有关环境权的规定,对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更为重要。
标签:环境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