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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不仅《建议》对环境权说的论证没有充分的说服力,而且在该文发表后为回应批评意见而做的补充论证也没有对环境权说提供有力的支持。《建议》的主要完成者川村俊雄事后承认:“‘建议’发表以来各种意见都有,但总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就如此涉及广泛的问题(环境权)进行网罗梳理,难免论证不足与思考不成熟。”
(三)情感多于理性的学术反省
《建议》发表后,作者们为了回答批评和质疑做了一些补充性的研究工作。1973 年出版的《环境权》记载了环境权拥护者面对反对意见而为的学术反省。不过,他们的反省并未产生学术升华的效果,而是更多地表达了他们对环境权的先入为主的赞赏和对自己率先接受并在日本提倡环境权的沾沾自喜。他们写道:“法律工作者中,律师由于最接近市民,也最能倾听他们的心声,因此往往扮演着许多法律问题的提倡者角色。所以,如果律师仅仅停留在从业者的立场,法学就无法发展。法学的发展需要刺激,律师应该勇敢提出自己所发现的问题,而公害及环境问题恰好是这样的素材。这些由律师提出的学说当然可能由于与现存法理的整合性、理论的精确度等存在差距而无法立即获得承认。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些由律师提出的学说,因为有着给予其支持的社会需求与必然,因此即使学说还不成熟,即使还需要经过学者相当程度的批判与修改,也绝不能被轻易葬送。因为这些学说正是社会苦于问题无法解决而艰辛思考的成果,有着厚重的社会根源。我们确信,我们所提倡的环境权说,至少这一学说的整体方向是准无误的。我们当为环境权说被法律界普遍接受、为其在环境法学说与判例中嫁接成功而不懈努力,绝不放弃。”显然,他们没有能力让自己所提倡的环境权与“现存法理”实现一致或者协调,也无法说明环境权在“现存法理”之外另搞一套的合理性,但他们自信环境权能够满足“社会需求”,而他们自己则是在实现理论工具与社会需求之间对接的伟大的“发现者”。
或许环境权说的“整体方向”存在某种合理性(而不是“准确无误”),但日本的环境权论者,那些被认为是使日本环境权说得以成立的理论先驱们没有从理论上让环境权真正变成一种无懈可击的学说。
时空压缩——日本环境权说形成的条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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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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