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1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重点和方向,是不断提高政府环境责任的可操作性,实现政府环境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要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战略、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综合环境许可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生态行政补偿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支持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环境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例如,要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环境政绩考核制度:保护环境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把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应将环保指标纳入到干部考核之中,并形成制度,对于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的干部“一票否决”,让漠视环境保护的官员付出代价。要建立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在上游地区因保护环境而限制开发、牺牲经济发展利益时,国家或下游地区应该给予补偿,要让那些为流域环境安全作出贡献的上游地区,从财政转移支付中得到补助,从受益地区获取补偿;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所有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措施和制度中,首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即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的职责,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要依法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违法环境责任,特别是地、市以上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标签:环境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