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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首先,虽然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刑的主刑最高刑与故意杀人罪一样,同为死刑,而且前者还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但不能因此认为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与故意杀人罪持平,甚至高于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理论公认,即便刑种相同,刑种的排列顺序不同时,法定刑轻重也有差别。故意杀人罪之所以是刑法分则中唯一以死刑为首选刑种的罪名,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在刑法分则中被公认为违法性与有责性最重。事实上,在保留个别死刑罪名的国家,也是仅保留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得出,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并不轻于故意杀人罪的结论。尤其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进行抢劫而未致人死亡时,若以抢劫罪定罪,又根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无未遂的司法解释的立场,最终只能以抢劫罪的基本刑,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相反,若承认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结果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抢劫故意杀人未遂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显然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因为,抢劫杀人未遂的,不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完全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刑法中可能包含故意杀人情形的罪名,当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时,应尽量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样一方面可以对外保持我国政府的良好形象,因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符合死刑配置的原理,能够为公众所容忍;相反,我们若以抢劫罪判处了大量的死刑,只会给外国人留下财产比生命珍贵、中国政府草菅人命的印象。另一方面,将死刑的适用控制在故意杀人罪框架内,符合逐渐删减死刑罪名直至最终废止死刑的国际潮流。
再次,抢劫故意杀人的,以杀人罪论处符合公众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抢劫杀人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与老百姓头脑中抢劫罪不过是财产犯罪的观念相悖,判决难以让“不明真相”的民众信服。固然在国外,抢劫杀人的,也会以抢劫致死罪或者抢劫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毕竟从其罪名中不难明白,行为人是因为剥夺了他人生命而被判处死刑。而从我国“抢劫罪”罪名中,难以解读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资讯。或许,摆脱司法解释的羁绊,对抢劫杀人的,直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罪或者抢劫杀人罪,也能“名实相符”,从而顺应公众的报应要求。
最后,对于抢劫故意杀人的以杀人罪定罪处罚,可以实现在抢劫罪条文中保留死刑,而实际上废止死刑的效果。我国死刑罪名据称有50—60个,这种规模在全世界都屈指可数。但这不仅不应是我们引以为傲的地方,相反,应是我们感到羞耻的地方。虽然目前国人尚难接受大规模废除死刑,但逐渐将死刑适用控制在故意杀人罪和贪污受贿罪,变相废除其他罪名的死刑,是完全应该、也是能够做到的。因此,对抢劫故意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符合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能够推动我国加快废除死刑改革的步伐。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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