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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的法律本质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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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2.责任身份

影响责任的身份包括影响责任能力的身份和影响期待可能性的身份。影响责任能力是对行为人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客观判断,与行为人自我认识和评价无关,因此不是认识的对象,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以认识该身份为前提。例如,已满十四岁的甲认为自己未满十四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影响期待可能性有无的身份虽然与法益侵害性无关,但是否认识该种身份的存在会影响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从而影响定罪。例如,甲外出多年,回家途中发现一儿童落水,没认出是自己的儿子,不愿多事,没有救助,导致儿子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必不期待甲救助一个与自己没有法定义务的孩子。

影响期待可能性大小的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刑法是以假设的理性人为标准构建规则体系的,但是普通大众并非总处于法律假想中的理性状态,一般人免不了受各种情绪、伦理观念的困扰,刑法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于违反人伦的侵害法益行为从严谴责,对于基于人类普遍弱点、符合或轻微违反人性或人伦的法益侵害行为予以同情,从轻或不予处罚。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立场。对于影响期待可能性的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轻原则。唐律《名例篇》“别有制”条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以凡论,本应轻者,听其本”,疏议举例说,叔侄别处生长互不相识,侄打叔,官司推问才知被害人是叔叔,依殴伤普通人论罪;父亲不识儿子或主人不识奴仆而殴打,事后方知悉被害人身份,则依较轻的父打子或主打奴论,而非论普通伤害罪。⒀第二种观点,认为影响伦理评价的身份是违法身份,所知轻于所犯,从所知;所知重于所犯,以所知罪的未遂论。⒁该观点与法益侵害立场相悖,不可取。第三种观点,认为影响伦理评价的身份是责任身份,误认直系尊血亲为普通人而杀之,以普通杀人论;误认普通人为直系尊血亲而杀之,以普通杀人论;误认己婴为他婴而杀之,以普通杀人论;误认他婴为己婴而杀之,以生母杀婴论。该观点基本上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是在“误认他婴为己婴而杀之”时却认为“生母在主观上处于杀害自己婴儿的特别压力状态之下,具备减轻的罪责条件”。⒂该主张缺乏说服力,毕竟错误可以避免。第四种观点,对于影响伦理评价的身份,只要客观存在或主观上有认识,就影响责任。⒃在中国古代刑法中这种观点和做法比较普遍,由于过于注重人伦因素,严惩客观或主观违反伦理行为,违反了责任主义立场,显然不可取。

期待可能性身份属于责任身份,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身份,一般不以身份犯的责任论处。期待可能性的身份包括从严身份和从宽身份。对于从严身份而言,由于从法律或伦理角度上特殊主体负有特别的义务,特殊主体实施同样的法益侵害行为更难以宽宥,因此对同样的法益侵害行为负有更重的罪责。由此可推论,只有客观上具有从严身份,才具有从重的罪责,因为没有该身份就没有特定的义务;也只有认识到自己具有从严身份,才具有从严的罪责,因为认识不到自己具有从严身份,就认识不到具有特定义务,就无法履行该义务。但是,对于从宽身份,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刑法应对人性普遍的弱点予以同情和包容,对于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宽身份并且该错误不可避免的,对行为人的责任可以从宽评价。

因此,对于从严身份,所知轻于所犯的,从所知;所知重于所犯的,从所犯。对于从宽身份,所知轻于所犯,并且该错误不可避免的,从所知;所知轻于所犯,并且该错误可以避免的,从所犯;所知重于所犯的,从所犯。甲误将自己的直系尊亲属作为一般人强奸的,由于对于自己是被害人的直系卑亲属缺乏认识,缺乏加重的主观责任,因此不成立加重的犯罪构成,按一般强奸罪从重量刑即可;甲误将一般人作为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强奸的,具备加重的主观责任,但由于客观上的被害人并非主观上所意欲的行为人直系尊亲属,主观和客观不一致,不存在一个加重罪责的事实与主观相对应,因此同样不成立加重的犯罪构成,⒄按一般强奸罪从重量刑即可。误认他婴为己婴而杀之,错误不可避免的,以减轻的故意杀人罪论;误认他婴为己婴而杀之,错误可以避免的,以普通杀人罪论,但可以从宽处理。⒅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只是基于同情人类的固有弱点而宽宥,而非无原则地宽宥行为人的过错。误认己婴为他婴而杀之,以普通杀人罪论,但可以从宽处理。因为己婴属于人,认为杀的是人而实际上杀的也是人,此时主观和客观一致,可以成立一般情节的故意杀人罪。

3.人身危险身份

人身危险性身份与法益侵害没有关系,因此不具有故意规制机能。例如,不管行为人对自己的前科身份有无认识,均可认定前科的存在。又如甲一年之内三次盗窃,但盗窃数额累计价值不到五百元,即使甲由于遗忘而认为自己仅盗窃过两次,仍然不影响定盗窃罪,因为这仅仅是对人身危险性的认识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如果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能仅仅以其实际具有该身份就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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