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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情境预防措施之完善
尤其是在一些恶性犯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能够在屡屡犯罪后成功逃脱,在很大程度上他是充分利用了外界的“天时地利”,所以如果我们在解读犯罪原因时缺乏对外在客观的犯罪情境因素的考虑,就会得出诸如社会制度不健全和惩罚不到位等形而上的结论,进而在提出犯罪预防对策时就会陷入“社会—司法”二元犯罪预防模式。但是事实表明,尽管社会预防对犯罪固然有釜底抽薪之功效,但是“工程浩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司法预防因为重在防止再次犯罪,往往针对的是已然犯罪。于是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二元犯罪预防模式进行反思:能不能设计出一种针对现实犯罪(或者说现行犯)的预防方案呢?正是带着这样的一种使命—铲除犯罪发生的现实土壤—弥补犯罪预防体系上的空白,犯罪情境预防应运而生。
由于犯罪前情境着眼于人类行为发生的一般机制,重在解决“在什么样的情境中个体最容易将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并促使犯罪的顺利实施”[23]。它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将我们从犯罪旁观者的角色转换为犯罪人亲身“体验者”的角色来认识犯罪的发生,这样做更加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犯罪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对策。结合周克华案,不难发现在银行人防、物防齐备,并且“光天化日”极易暴露的情形下,周克华多次实施抢劫杀人犯罪却屡屡成功。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我国银行机构反犯罪机制进行反思:(1)在人防方面,银行安保人员往往只将银行玻璃门内部的范围列入其防备范围,忽略对外围的可疑信息的搜集和提炼。因为从案发后调取银行建筑体外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中,我们可以发现周克华在作案前多有其踩点蹲守的记录,如在银行附近来回徘徊、隔着银行玻璃墙体观看银行里面的相关情况等,然而银行的安保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捕捉到这些可疑信息。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安保人员的专业水准,适当拓展其银行外围的监控范围,以及提高其对安保情报信息的捕捉与研判能力。(2)在物防方面,一是有些银行的监控摄像存在监控盲区、视频画面质量较差等问题。一旦监控留下死角就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二是我国银行建筑物多采用玻璃透视墙体,银行建筑体外面的人可以透过玻璃墙体清清楚楚地捕捉到银行里面的人物活动信息,如谁办理了巨额的现金业务等,这些信息为行为人寻找作案目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三是我国的银行出人口多为单层门径,出入阻碍不大。根据笔者曾在法国的生活经历发现,法国的银行出入口多为双层门径,即在打开第一层门之后与打开第二层门之前有一个短暂的时间间隙,在这个时间段中安装在门上的摄像头将清晰记录进入者的相貌,待这一过程完成后,第二层的门才打开,而第一层门同时自动关闭,一旦银行内部发生不测,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并将两层门锁闭。因此,可以想象一方面是巨额的现金诱惑着行为人,进而促使其产生“实施犯罪将会有巨额回报”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银行监控系统的失灵以及安保人员的懈怠,又向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释放一种“鼓励”的信号,在这种“诱惑—鼓励”的信息传递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念不断地得以强化。针对我国银行建筑体物防设计上的不足,可以有针对性地作出一些改进,如银行建筑墙体采用单向玻璃、门径采用双层模式,等等。
三、预防犯罪应强化被害预防
基于对传统犯罪学“犯罪本位”和“犯罪人本位主义”的反思,被害人学[24]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生成表现为具有危险倾向的人在特定情境中遇到了适合的目标对象,即被害人。也许在将被害人视为弱者的语境下来探讨“为什么你会成为被害人?”这个问题会遭到大众的斥责,但是在加害一被害这样一对对立因子中确实存在着双方主体的互动关系事实,因此被害人因素对于犯罪的生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部分。通过梳理周克华案,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类恶性案件中,看似犯罪人侵害的被害人具有随机性,但是实际上被害人的某些特征(如需要经常携带巨额现金,需要深夜独自一人回家等等)就已经为其成为被害人埋下了隐患。[25]
(一)周克华案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
典型的抢劫要经历五个阶段:计划、共同在场(co-presence)、彼此抗衡(co-orientation)、取财、逃离现场。[26]在周克华案中,其完成这五个阶段的行为无不与被害人有密切的关系。其侵害对象多为从银行提取大额现金且刚刚走出银行的客户,并且其侵害的客户多处于两人同行或是一人独行的情形,以及被害人离开银行需要步行一段路程到达自己的交通工具所在地或是到公共汽车站。由此可见,在加害人一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中,我们至少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信息:(1)大额现金。对于加害人来说,抢劫怀揣巨额现金的人往往更容易实现其犯罪目的,这样持有大额现金的被害人很容易进人加害人的视野中。(2)防范被抢意识薄弱。从周克华案中可以发现,持有大额现金的随行人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防范意识上都有所欠缺,因为从遭受行为人袭击的被害人的特点来看,要么是被害人过于自信认为不会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进而独自携带大量现金;要么是被害人疏忽大意,对周围的一些异常情况如被跟踪、盯梢等缺乏适当的注意义务,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而放松了警惕;要么是被害人(两人同行情形)因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面对加害人残暴行凶的一幕时出现思维上的短路和行动上的不知所措,进而或成为行为人的第二个加害对象,或失去抓获犯罪人、捕捉犯罪人相关重要信息的机会。因此,从加害方来看,对于被害人对其随身携带的大量现金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一点他是十分清楚的。这样以毫无防备的被害人或是防备意识很差的被害人为作案目标往往成为他们的首选,因为这些潜在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来说,无疑又是其实施犯罪的进一步心理鼓励和支持。(3)被害人携带现金离开银行不迅捷。从周克华案来看,遭周克华抢劫的被害人,在携带现金离开银行建筑体后,往往需要步行一段距离前往交通工具所在地,因此需要一段时间,而这个时间差为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正是被害人以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断地给加害人释放出这样一些有利于作案的信息,使得行为人在内心不断坚定实施犯罪的“信心”。相反,在加害一被害的互动关系中,如果被害方释放的都是阻止犯罪或是增加犯罪风险的信号,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加害人的行为决定的,甚至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通过这样的提炼,我们就会有惊人的发现,周克华实施的这些犯罪行为简直就是安德鲁·卡曼教授“吸引度—距离度—易受攻击度”[27]理论的一个活体样本。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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