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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机理与防控对策反思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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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南京“1.6”持枪抢劫案带给人民群众的恐惧感还未减轻时,在千里之外重庆的一声枪响,再一次将“爆头哥”推向舆论的焦点,随着“爆头哥”身份的不断揭秘和公布,“周克华”成了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代名词。一时间人们在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就是这个血债累累的冷血杀手了,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什么要犯罪?他是如何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成功逃亡的?如此等等。就在警方将其击毙之后,一系列疑问和谜团仍在不断地激发着人们的好奇心。媒体和网络上的持续发酵,使得周克华更加传奇化,有关周克华犯罪原因的各种探讨成为舆论焦点,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也由一个普通的刑事个案上升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网络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其意义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无论是周克华跨越苏湘渝三省的作案过程,还是周克华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以及历经8年的逃亡与警方在大规模围捕过程中突然将其击毙之间所形成的时间上的强烈反差,[1]都注定了此案有被作为范本进行剖析的价值。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周克华这种人?还会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周克华”?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控这类恶性案件?对这类公众关注的专业性问题,“就事论事”地着眼于作案人心理方面的解读或个体人格方面的分析,都难以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越。只有通过对周克华的个人经历及全案相关信息进行系统梳理,认真审视这类恶性系列案件的生成机理,才能有助于矫正人们对犯罪的认识误区与偏见,并为犯罪防控对策的改进提供理论反思和实践参考。

一、警惕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

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无论是18世纪的古典学派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快乐和痛苦”的功利性权衡的论断,还是19世纪的实证主义学派基于“行为人中心”将注意力集中于犯罪个体的探索,都只具有历史沿革上的意义而已。因为“犯罪学的现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方面开拓了新领域,发现了罪行被害人及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并且不仅仅看到社会监督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所起的促使犯罪的作用作批判性评价”[2]。于是,探索具有主观评价的“社会反应”与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行为”间的相互关系成为一种潮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反应犯罪学理论[3]有力地揭示了不当的刑罚适用对一些恶性犯罪的生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在刑法框架内单纯以作案人为中心、沿着“行为人—环境”的路径来解释犯罪,进而得出来的结论更加倾向于“天生犯罪人”,然而事实表明,不当的刑罚适用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的“那颗邪恶的心”产生共鸣,进而爆发出更大的危害性。

毋庸置疑,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并不仅仅停留在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层面,更为重要的是评价主体希望通过自己的这一否定性评价激起行为人人性中所固有的“羞耻感”,从而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希望其他社会成员引以为戒,进而达到救赎犯下罪行的人和有犯罪倾向的人的目的。这种带有先天人性善色彩的假设,固然会强化评价者的信念,但事实表明,在具有偏执型认知导向下的非理性的刑罚适用往往会适得其反。因为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需要借助于刑事法设定的“犯罪圈”、犯罪定义、犯罪构成等方面的标准来进行认定,然而这种具有“抽象性”的标准会因司法人员认知上的差异而结果迥异,甚至会导致犯罪情况恶化,所以我们在肯定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和正义报应的优良品质时,还需认识到它的不足[4],否则就会导致认识上的“晕轮效应”。周克华案等恶性案件无不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在这些恶性案件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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